通告_澎湃号·政务_澎湃新闻-The Paper

来源: 行业动态 | 时间:2024-04-30

  为贯彻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,有效保护水资源,严控地下水开采,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全旗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》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《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》及《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》等法律和法规,严厉打击非法取水等行为,现通告如下。

  一、除法律和法规规定外,凡在杭锦旗区域内,未经杭锦旗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,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黄河、水库、塘坝取水,不可以通过凿井、开挖大口井或渗池取水。

  二、凡破损旧井需更换新井前,必须经杭锦旗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,未批先建一律按照非法凿井依法查处。

  三、依法填埋、封停的机电井未经批准禁止启用。如有启用按照非法取水依法查处。

  四、各取水户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;禁止擅自向企业转供地下水。

  五、凿井实施工程单位(个人)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后,才可以进行施工。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凿井的,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。

  六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各苏木镇为整治非法凿井、非法取用水行为的责任主体,负责对本区域内非法凿井、非法取用水行为的监督管理,各苏木镇要做到守土有责、守土负责、守土尽责,发现一起查处一起。对非法凿井、非法取水行为既不制止也不上报的,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。

  七、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集体或个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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